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一部实体法、一部程序法、一份准司法解释性质的政法四部门联合规定,把社区矫正上升到刑法层面,使之正式成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一、检察监督的对象涉及社区矫正各部门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而各环节的执法主体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检察监督的对象不是唯一的。如交付过程中的监督对象有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监管矫正过程中的监督对象是司法行政机关;变更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对象有司法行政机关还有法院、监狱,同时涉及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时监督对象还包括侦查职责的公安机关等等。正因为监督对象的多面性,所以检察机关有时也充当了组织、协调多部门工作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与各部门协调配合,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二、检察监督贯穿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
依照《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就是说检察监督贯穿于社区矫正人员被交付前、交付过程中及实施矫正全过程。
(一)社区服刑人员被交付前的监督
社会调查评估是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进行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然后交委托机关作为审判、裁定的参考依据。交付前的检察监督主要是指对社会调查评估的委托、开展等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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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对象条件、执行刑期条件、实质条件、禁止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拟判决缓刑的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重罪轻判的可能进行监督审查。通过审查依法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等非监禁刑,使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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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后开展的调查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社会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的“入门关”,把好入门关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实施监督能够有效地保证社会调查评估结论的可信度,同时保证调查评估活动的合法性,防止调查评估权利的滥用,有效地防止在社区矫正中的在犯罪。
(二)社区服刑人员被交付过程中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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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付方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按照办法的规定,法院、监狱、看守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方式有到庭交接和押送交付两种方式,这样可以形成无缝对接,防止漏管、虚管的发生。在执行中我们发现交付机关并没有按照这项规定执行,尤其是法院在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往往不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会导致脱、漏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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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付文书是否齐全进行监督
按照办法的规定,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也是检察监督的依据,文书不齐全可能会引发不可预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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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
按办法的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确定矫正地点;宣判时、出监前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及逾期后果,并做出书面保证。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渐正规,这项工作也越来越规范,法院、监狱等机关送达的文书中也反映出在宣判时及出监前社区矫正人员签写了书面告知书和保证书,但也存在材料不全的情况。
(三)社区服刑人员被监管和矫正过程中的监督
按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后,应该开展的工作包括:建档、宣告、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定期走访、记录监督管理、学习教育、社区服务情况、处理违规情况、依法提出减刑、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等方面的内容。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监管人员思想上对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未认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未对矫正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这方面工作的缺失使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心理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不规范,具体表现是个人谈话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简单的一句话或表格上的一个勾叉;监管过于表面化,不够深入,难免会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表面在册实际脱管的情况。
针对存在的问题,检察院应向司法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整改。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社区矫正的性质也从一般的司法行政工作向规范的执法工作的方向转化,但现阶段还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指导,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行使检察监督权也无可依据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公、检、法、司在各司其职的同时积极探索,共同在实践中摸索出可操作性的指导规则,明确各机关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开放化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整合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推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